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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术校律师,河北保定人,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 详细>>
律师姓名:孙术校律师
手机号码:13722221671
邮箱地址:82281300@qq.com
执业证号:11306201010533212
执业律所: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借款人无钱偿还,担保人代为还款,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尴尬现象。沛县法院整理了近期几起典型案例,分析担保人的风险有多大,又该如何“自保”,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担保就会有风险
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担保人签字即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时承担偿还责任。案例中的三位担保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和心理提供担保,都不影响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在日常实例中,很多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并不清楚法律规定,也没有审查协议约定的内容,更不清楚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较强,即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
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该明确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和保证期间,提供担保应量力而行,如果超出自身偿还能力,不但自身利益损失,也不利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甚至可能是对借款人恶意借款的纵容。
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形式即一般保证。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两点:
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
在第一个案例中,用李庆自己的话说,他当冤大头就是他没有看清人。这也是担保人在担保前一定要做的功课,就是要多方面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
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知道担保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得不做担保的情况下,不要根据平时的经验作盲目判断,而要找被担保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被担保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
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还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另外,要提醒的重要一点是,如果可能尽量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有的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这样的情况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因此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
所以,很多担保人如果没弄懂“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话,无疑给自己加重了负担。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在借条上注明“一般保证”或是写明“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承担较轻的“一般保证”法律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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